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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税务 编辑:胡芙 2017-01-12 10: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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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等财关税新政出台,关注一下有收获哦!

  1.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截止。

  4.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

  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来源:上海税务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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