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又有新进展。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予以税收优惠。
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其中,作为第三支柱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个人养老金实行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个人在退休后能够再多一份收入保障。
个人养老金制度有何实效性、吸引力?关键之处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规定,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对政策支持、商业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缴费者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的实际税负由7.5%降为3%。
个人养老金制度只有提高“含金量”,才能吸引更多参与者。从实际运行看,个人养老金主要分为投资(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领取个人养老金两个阶段。这次明确的税收政策,首先是个人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在个人养老金购买金融产品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领取阶段征税。
个人可以按每年120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个税负担明显降低。同时,个人养老金领取阶段虽然征税,但实行的税率十分优惠。近年来开展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领取养老金收入的税率为7.5%,现在实施的个人养老金则进一步降至3%,可谓优惠再优惠。通过一系列税收优惠,可有效提高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水平,降低领取养老金税负,提升这项制度的吸引力。
根据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个税税前扣除限额也是如此,这似乎不太“解渴”。实际上,个人养老金更多的是起到补充养老的作用,需要结合第一、第二支柱的水平综合考虑,避免养老金水平差距过大。同时,这只是改革的起步,未来有望逐步提升保障水平。《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可以说,税收政策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实际上,就个税制度而言,在保障民生特别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中持续推出有力举措。比如,2018年通过的新个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今年又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这些措施的叠加,提升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效能。
个人养老金是一项全新的制度,目前政策框架已明确,下一步还有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同时,金融机构要设计、推出更多有利于养老金保值增值的产品。从个人来说,则要全面了解三个支柱情况,科学合理统筹安排养老规划。通过全社会合力,把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落实,真正惠及百姓民生。
来源:经济日报
编辑:姜姿